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的保護
摘要:近年來,傳統的婚姻家庭思想觀念受到時代發展的挑戰,非婚同居現象在我國有迅猛發展的趨勢。在這個新的共同體中,女性因傳統文化和自身客觀心理、身體等原因而處于弱勢地位,在同居中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但由于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明確立法來規制在非婚同居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因此引發了許多糾紛。本文認為應當從保護女性權益出發,理性分析并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通過對我國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現狀的分析,結合國外對非婚同居立法保護,進而提出相應的法律解決措施與對策,以實現法律的調控作用。
目 錄 摘要........................................................................3 一、非婚同居女性權益保護的概述................................................5 (一)案例簡介................................................................5 (二)非婚同居概念............................................................6 (三)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非法同居的關系.. ..................................8 1、與“事實婚姻”的區別.........................................................9 2、與“非法同居”的區別......................................................9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中權益受損害的情形........................................9(一)家庭暴力...............................................................9(二)未婚先孕...............................................................10(三)家務勞動價值得不到補償.................................................10 三、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的現實困境.........................................11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缺..............................................11 (二)侵權法、合同法的局限性............................................ ....12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局限性..................................................12 四、國外對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的規定.....................................13 (一)通過契約制度保護女性權益...............................................13 (二)通過衡平法保護女性權益.................................................14 (三)通過非婚同居身份關系保護女性權益.......................................14 (四)通過法律形式直接予以保護...............................................15 五、完善我國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的建議措施.................................16 (一)明確非婚同居定義及構成要件.............................................16 (二)規范非婚同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16 1、加強對同居女性人身權益的保護.............................................16 2、加強對同居女性財產權益的保護 .............................................18 (1)非婚同居財產制...................................................... ...18 (2)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法定繼承權...........................................19 (3)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扶養請求權..........................................20 (三)非婚同居的終止.........................................................20 注釋 22 參考文獻 22
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的保護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日益寬容,傳統婚姻家庭思想觀念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非婚同居現象漸增。我們一直以來信奉的婚姻家庭模式越來越難以調整非婚同居關系。雖然說在目前,我國對非婚同居的態度有了較大的變化,即由原來新中國成立時的僅承認事實婚姻轉變為現如今采取的“不禁止、不干預、不保護”的態度。但是即便對非婚同居的態度有了較大的改觀,但是仍然無法解決我國非婚同居關系所引發的各種糾紛如生育問題、財產分割問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撫養、領養、女性權益的保護等,這些都需要法院作出妥善安排,這都要求法律作出明確的回答。同時,我國采取的這種回避態度對保護非婚同居中女性的合法權益極為不利。雖然婚姻法把非婚同居這一模式排除在外,但是我們確實無法忽視非婚同居所產生的大量社會問題。在眾多的矛盾中,女性因非婚同居所受到的傷害是最顯著、最深刻的。 近年來,非婚同居現象在我國越來越普遍,成為一種別樣的兩性結合的生活方式,但是現如今相關法律法規仍然無法回應如何規制非婚同居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并且非婚同居的法律定性仍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本文將從非婚同居的概念上著手進行理性的分析與定性…… (一)案例簡介 案例一:莆田市城廂區靈川鎮的翁某這是第三次來到婦聯哭訴。據她反映,翁某經人介紹與陳某認識。相處沒多久,兩人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決定定下終身大事。按照習俗和約定,男方家拿出十幾萬的聘禮(不包括黃金等)向女方求婚,之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按照農村習俗擺酒就住在一起?;楹?,翁某發現陳某的媽媽比較強勢,陳某又比較大男子主義,都不做任何家務,兩人經常因為生活瑣事而吵架。在這共同生活兩年時間,翁某因意外流產2次。在上一次吵架之后,陳某以性格不合為由直接要求與翁某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女方家返還彩禮。同居關系的破裂使她身心俱疲,她覺得沒臉見人也不知道如何面對以后的生活,每晚都要靠安眠藥才能入睡。婦聯干部一邊積極勸說翁某要樂觀面對生活一邊宣傳我國《婚姻法》。但是說句實在話,除了調解和安慰,對非婚同居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婦聯組織在很多時候無法可依、無案例可循,確實無能無力。 案例二:李某與王某兩人在工作中認識,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兩人以談戀愛為由未辦理任何結婚登記手續開始同居生活。剛開始兩個人關系相處的還很融洽,但是時間久了男方李某就暴露出他的本性,不僅好吃懶作,不做任何家務,甚至喜歡約上一些朋友經常到家里喝酒打牌聊天。他一喝醉后就會打王某,待酒醒后又對自己做過的行為表示后悔,跟王某道歉,挽留王某。因為這段感情從剛開始就得不到王某的父母的祝福,所以王某每次被打后都不敢跟任何人傾訴,自己釀的苦果自己嘗。在相處的一年多時間里,王某曾經嘗試過跟李某分手,但是每次李某都威脅王某要告訴其他人王某與自己同居,讓她以后沒臉見人為由挽留王某。但是過后李某又忘記自己的承諾繼續開始新一輪的重復喝酒、重復毆打王某、重復道歉。王某表示非常痛苦,但是又不知道如何結束這樣一段不正常的關系。因此王某特地到相關機構尋求幫助,但是因為非婚同居的暴力行為的隱蔽性,再加上王某因為面子問題一直忍讓,事后也沒有采取任何的取證措施,單憑王某的一面之詞,公安、婦聯組織等相關機構在此案件中束手無策。在該案例中,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通過村委會找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并鼓勵王某大膽把痛苦表達出來,應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來處理這段關系。 從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非婚同居中,男女雙方的關系處于不平等的狀態,女性在現實中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更容易受到傷害。但是在現如今,我國對非婚同居的態度是曖昧的,既不明確也挑明。因此,基層組織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往往無從下手,無法可依,并且相同的案例到最后會出現五花八門的解決方案。非婚同居這一兩性結合的生活模式越來越普遍,也越來越受到大眾的歡迎和支持,筆者認為,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如果再不采取行動客觀、理性分析該類案件的話,這不利于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美麗中國,無法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應用到實踐中來。 (二)非婚同居概念 近年來我國的非婚同居現象,隨著經濟因素、貞操觀念的變化、社會生活壓力和女性經濟能力的提高等一系列的因素逐漸增多,非婚同居這種兩性結合模式逐步為學者所關注。關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學者們各有各的說辭,沒有取得共識。主要有:其一認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在法律規定的時期內建立起共同生活而無婚意的一種同居?!逼涠J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逼淙J為“同居”與“非婚同居’’概念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是“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這些為社會所禁止的情況,而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生活共同體、但無婚意的結合?!逼渌恼J為“非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之間的結合方式8。 在上述非婚同居的概念中第一種強調同居雙方沒有要結婚的意識,即雙方當事人雖然已經共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包括發生性行為),但雙方當事人基于各種因素考慮并沒有要結合成為夫妻的主觀愿望。這種強調沒有結婚意愿的同居者也會產生出各種的社會問題比如子女撫養、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財產、人身安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一有無結婚意愿的提法不具有可操作性,過于寬泛。第二種對非婚同居的概念沒有指出非婚同居的焦點性問題,非婚同居區別于一般同居的顯著特點是非婚同居當事人比較穩定、出于本人意愿、有一定時間共同生活類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體;但從上述定義中卻不能區分一般的同居關系和非婚同居。第三種強調:某些男女雖然具有禁止結婚的事由不能結婚,但法律也沒有禁止他們同居并且他們的同居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他們“完全可以公開生活,可以‘以夫妻名義’生活,群眾也可能‘認為是夫妻’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認定為非婚同居。 綜上所述,廣義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之間共同生活的行為。廣義上的非婚同居當然也包括了非法同居,但是因為我國法律不保護非法同居,因此本文不在此進行討論,僅僅對非婚同居的狹義上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對非婚同居作如下定義:非婚同居是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辦理任何結婚登記手續,出于雙方主觀意愿、關系較為穩定、共同生活一定時間(一般以兩年為準)所形成的事實上的不屬于合法婚姻的兩性結合模式。提出該定義的理由如下: 第一、非婚同居是同居雙方當事人在社會生活、經濟、子女、情感等方面的兩性結合,包括同居當事人對財產權益和人身的分配,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類似于婚姻家庭的同居關系,因而定義需明確同居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非婚同居的主體性別規定為“男女”且“未婚”,即必須是兩個異性之間的同居關系,且雙方之間均是未婚,這就為同居關系與非法同居等其他關系作了劃分。我國法律對同性戀一直持回避的態度,雖然國外有些國家已規定同性同居為合法,比如德國的《生活伴侶登記法》、法國的《公民互助契約》等等。但我國大多數學者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存在爭論,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的社會習俗和文化傳統,對同性同居這一塊暫不做討論。 第三、該定義強調“出于雙方主觀意愿、關系較為穩定、共同生活一定時間(一般以兩年為準)所形成的事實上的不屬于合法婚姻的兩性結合模式”, 同居在主觀上表現為雙方合意,即男女雙方自愿形成的兩性結合體,但是有一方對另一方因欺騙、強迫使得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都不能列為是非婚同居,同時受害方可尋求法律保護?!瓣P系較為穩定、共同生活一定的時間”是指非婚同居的男女有持續一段時間(一般以兩年為時間界定),較為穩定的一種同居生活狀態,偶然或間斷同居生活不宜當做非婚同居論處。 雖然說非婚同居和婚姻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財產關系,但是就因為存在諸多相似性,因此在實踐操作中很容易與事實婚姻,非法同居相混淆,做好三者之間的比較區分顯得尤為重要。 1、與“事實婚姻”的區別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長久的同居生活。英美法系國家認為“當事人只要能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婚姻即被推定為有效?!笔聦嵒橐龅姆ǘ▽嵸|要件是當事人有結婚的意愿,并且社會上也承認這種關系,只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不同,雖然非婚同居的要件中有一部分可能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即當事人長期、穩定共同生活這一方面,但是非婚同居的當事人一般都沒有要辦理結婚登記正式成為夫妻的真實意愿。因此不能將這種沒有意愿成為婚姻的行為認定為是事實婚姻,二者是不同的。 2、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在中國,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大家一般都認為男女雙方只有經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算做合法婚姻,否則便是傷風敗俗的行為,因而在傳統觀念中,非婚同居即為非法同居。學界普遍的觀點認為,非法同居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要將某種男女關系認定為非法同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同居者一方或雙方必須已經結婚,履行了結婚手續;其次,同居的對象必須是異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對外沒有宣稱為夫妻關系;第四,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這樣,就將非婚同居與非法同居界定開來。 從本質上分析,非婚同居是種事實狀態,其本身不涉及到立法精神,也沒有對此做出評價。而非法同居則帶有鮮明的法律評價色彩,從外延上看,非婚同居的范圍比非法同居小得多,它僅指無配偶者之間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生活方式。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中權益受損害的情形 由于社會傳統和生理特點的影響,女性在社會上處于弱勢地位,在非婚同居中比起男性來說更容易受到傷害,對其影響更加深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個不容忽略的問題。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于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0.81億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約占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施暴者百分之九十是男性,每年有近十萬個家庭因此分離。家暴直接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對家庭成員構成嚴重的威脅和傷害,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發展。雖然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但是這部法律主要是以“家庭成員”為對象,而并非非婚同居關系中不具有法律意義的雙方當事人。因此在處理這種案例時基層組織只能按照普通的暴力傷害行為來處理。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我們沒有意識到非婚同居中發生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所致?,F如今社會,非婚同居已然發展成為組成家庭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家庭中同居雙方發生的家庭暴力應該也歸類為家暴,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同時,非婚同居中的男女雙方本身狀態不如正?;橐龇€定,且發生的家庭暴力更加隱晦和更加殘暴,對女性一方造成的傷害更大。 (二)未婚先孕 在非婚同居中,非婚同居關系中的男女雙方大多沒有生育孩子的計劃,因此,絕大多數女性在非婚同居中都有過意外懷孕、流產或者人工墮胎的經歷。 由于非婚同居關系在我國不受法律的保護,非婚同居中女性在懷孕之后,部分的未婚同居父母(大部分指大學生同居、外出打工父母等)都對生育子女產生了恐懼,從而導致她們選擇人工流產這條路。人工流產對女性的傷害是肯定的,一是人工流產容易引發疾病,對女性健康會產生二次傷害。二是反復流產對女性身心健康的傷害。頻繁的流產會導致習慣性流產甚至徹底喪失生育能力。如果此時同居中的男性因為健康問題或者其他移情別戀問題提出解除同居關系,這都必將給已失去健康的女性帶來沉痛的打擊。而且這時女性如果想要一段新的婚姻生活,那難度是相當大的。(在實踐中,此類案例非常常見。如:我們福建有一個非常重男輕女的地方,他們以高額聘禮迎娶女子,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待女性生育男孩子之后再考慮是否要辦理結婚登記。如果連續生育的都是女孩子,就會通過非法途徑驗證男女,如果是女孩就會逼迫女性墮胎,直至生到男孩子。女性在非婚同居過程中無形成為了男性傳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同時,如若實在生不出男孩子,女性就將面臨被拋棄或者非婚同居中男性有外遇的可能性) 3、家務勞動價值得不到補償 時代的變革,社會的進步,為婦女施展才華提供了廣闊舞臺。但是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傳統觀念和女性自身生理特點,在現階段女性不僅要跟男性一樣在外從事工作,回到家里仍要繼續開始工作——為家人忙碌,承擔大部分的家務勞動。根據有關機構的實證研究數據顯示:女性包攬大部分家務勞動,女性在的日均家務勞動時間高達4.36小時,是男性的2.8倍。由此可見,一段長期而穩定的同居生活跟傳統的婚姻家庭生活模式是類似的,同樣是在外奔波,在家勞累。 每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旦在某一領域投入大量的精力必然影響現有的工作和自身價值的進一步提升。同時,由于社會固有的傳統思想,女性在就業和財產收入方面相對于男性處于弱勢狀態,且女性在工作的同時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在家務勞動上,這就使得女性在工作、經濟、個人健康方面相較于男性處于劣勢的地位。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在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一方因協助另一方工作、照料老人、撫育子女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梢?,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女性在家務勞動和對照顧家庭的貢獻可以通過法律相關規定得以補償。但是在非婚同居中卻難以通過相關法律條文規制女性在家務勞動中的付出,因此在非婚同居解除時候通常無法得到有效補償。 三、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的現實困境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缺失 在實踐中,我國關于非婚同居的司法案件處理,主要是依據1989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婚姻法解釋一》和《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幾個條款來運行并規制。隨著非婚同居的發展和由其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對非婚同居的態度也由置之不理到絕對解除再到有條件受理的轉變。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非婚同居因未納入婚姻家庭法進行規范,致使在同居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在財產和人身受到損害時,無法可依。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不公平的現象,男性在解除非婚同居時不必像解除婚姻家庭關系時給予女性應有的補償,而卻享受女性為他帶來的付出和幸福生活。當女性因反復懷孕、流產最終導致不孕,但是女性將因非婚同居帶來的傷害訴求至法院,法院卻以無法可依為理由駁回,男性卻不傷毫發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人睦千秋福,家和萬事興。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新型家庭結合模式,它所創造出的社會影響力是巨大的。如果沒有處理好這種極為隱蔽、又具有特殊性、敏感性的新型家庭模式,不但會損害了女性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我國婚姻家庭健康、有序發展。 (二)侵權法、合同法的局限性 一是侵權法救濟存在局限性。首先,在大陸法系體系中,侵權法是債法的一個分支,而債法在法律性質上又屬于財產法。所以,就法律屬性而言,侵權法不宜用來調整非婚同居中的人身關系。其次,侵權法是以過錯責任為主要原則。這種歸責方式很難運用到集聚復雜、隱蔽于一身的非婚同居關系。比如,如果女性在在申請因非婚同居產生的損害賠償時,那如何認定男性在非婚同居期間的過錯責任。最后,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非婚同居中女性受到的傷害是復雜的、多元的、隱蔽的,很多時候當事人因為面子等其他因素而錯過最佳的取證時間。因此,應用侵權法處理非婚同居的救濟需求是遠遠不夠的。 二是合同法救濟存在局限性。 首先,合同法屬于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排除對身份性合同的調整,若將同居生活中的贈與、委托等行為單獨處理,也會受制于默示合同的證明問題和女性知識的匱乏,盲目信任等這些打破雙方利益博弈平衡的因素;此外,家務勞動能否作為合同對價、承認同居合同是否存在太大的道德風險等問題也是難以認定的。由此可見,合同法在調整非婚同居關系中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女性在同居期間的家務勞動無法認定導致無法的到應有的補償,使得女性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侵權法和合同法在調整非婚同居關系上因自身特點而產生的局限性。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局限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最有利最貼心的法律但是我們仔細閱讀該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該法律的大多條文都只是原則性規定,比如規定男女平等、婦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等等。再者是規定婦女保護的一些權益問題,如該法規定女方在一些特殊時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等,這些都是一些原則性的固定,在實踐操作中自由性太大,特別是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本身就存在隱蔽性,因此對非婚同居中的女性的保護是有限的,甚至很多時候是無力的。 (四)與非婚同居相關的其他救濟手段缺失 現如今,大部分國家并沒有針對非婚同居現象進行立法,但是卻從其他方面對非婚同居現象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和干預。其中比較典型的是衡平法和婚約制度兩種救濟措施?!度鹗棵穹ǖ洹返囊幎ǎ涸诮獬榧s時,過錯方造成無過錯方人格和精神上遭受重大損害時,法院支持受害方要求支付相當數額的撫慰金的請求。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保護了女性的權益。在英美法系中,衡平法原則在處理非婚同居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一定的作用?!兜聡穹ǖ洹吩陉P于婚約內容規范中規定:一方沒有重大理由解除婚約,應賠償另一訂婚人因對婚姻的期待而采取的影響其職業發展的措施而受到傷害。然而在我國,由于傳統原因無法借鑒國外的一些原則和制度,另一方面我國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有關非婚同居方面的救濟手段。相關職能部門在對待非婚同居問題上各司其職,沒有形成合力,僅靠口頭勸說或者其他點滴手段來處理非婚同居關系出現的問題。 四、國外對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的規定 目前,非婚同居在世界范圍內越來越普遍。非婚同居先是在歐美開始流行起來的。面對這種發展趨勢,很多國家針對非婚同居這一新興的家庭模式,特別是女性權益保護方面做了較為詳細的探索。本文通過研究非婚同居方面較為典型的國家相關方面的制度,從而進一步探討我國如何應對和保護非婚同居中女性合法權益。 (一)通過契約制度保護女性權益 在英美法系中,婚姻常常被視為是合同,即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自愿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這一點法律是允許的。早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對非婚同居關系的態度是堅決反對的并給予懲罰的。在那個階段只有傳統的普通法婚姻理論和衡平法原則為非婚同居者提供有限的保護。但之后,美國對非婚同居的態度逐漸有所緩和。部分州針對時代的變化相應調整非婚同居制度方面的不足,并通過判例法或者制定法律保護非婚同居中女性合法權益,當然還有個別州仍然不承認非婚同居。1976年加州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Marvin“同居生活費”案件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它確立了以合同為依據承認同居雙方權利的原則。在該案中男女雙方在同居生活了6年后,雙方的關系惡化。女方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根據雙方在同居期間所簽訂合同處理財產,但是女方卻因為無法提供合同文本,所以法院未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但是法院承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性。通過此案,美國最高法院產生了一個重要原則用來處理非婚同居關系,這一原則也成為后來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例依據。這就是分離理論的源頭,即如果合同僅僅約定了同居關系的性交易等內容,這部分內容應被認定為非法內容,但是法律承認同居合同中家務勞動的價值、生活費用的負擔等合法約定。而且美國法院都承認其效力基于非婚同居期間簽訂的合同無論是書面合同還是默示合同。該案可以說對美國在非婚同居制度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非婚同居中合同的效力也在美國其他州得到逐步的認可,而非婚同居中的女性也因此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通過衡平法保護女性權益 美國在非婚同居方面的研究在世界范圍內來說是比較先進的,對非婚同居中的女性不僅用契約的方式來維護女性權益,也通過用衡平法相關的原則來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通常情況下,在缺乏有效合同的情況,美國法院經常根據衡平法或者實際交換價值來規范非婚同居關系。主要適用衡平法的情形是,同居中女性在同居期間為雙方財產積累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非婚同居雙方沒有以合同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用衡平法的實際交換價值原則來保護非婚同居中付出較多的女方合法權益。就比如,在非婚同居中,因社會傳統的分工和女性生理特點的影響,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擔較多的家務勞動、照顧老人孩子和承擔家庭中瑣碎事務,為男性在事業上和財富上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女性花費較大精力在家庭生活中必然影響其在工作中的升遷發展和經濟待遇,如若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得不到任何補償或者救濟,那么女性的權益必然受到嚴重的侵害。這時,通過衡平法的相關原則并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處理非婚同居中遇到的類似問題,這對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通過非婚同居身份關系保護女性權益 非婚同居身份關系,即法律通過確認非婚同居雙方之間的“身份”來約束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設立一定的條件來明確非婚同居者之間的“身份”關系,只要雙方符合一定條件下“身份”關系即可享有應有的權利和履行該有的義務。 澳大利也新南威爾士州1984年《實施伴侶關系法案》中賦予了非婚同居者“類婚姻配偶”的身份。并對非婚同居的身份關系認定設置了明確的標準:(1)同居關系的持續時間;(2)雙方是否由共同生活的居所;(3)雙方有沒有性關系;(4)雙方之間的依賴程度和家庭之間相互義務的履行情況;(5)雙方是否由共同財產權以及他們取得的方式和使用情況。該法案還規定了撫養義務關系和在一定條件的繼承權、第三人致害時的賠償請求權和申請工人的補償福利等權利。 美國華盛頓州為了解決非婚同居關系出現的問題采用一種類婚姻關系的“一般性關系”,即類似于婚姻的穩定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雙方的同居意愿、持續時間和雙方關系等方面來確定非婚同居當事人的“身份”。一旦明確了這種“身份”,非婚同居者就應用該“身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非事先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因此,法院在一方死亡或者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通過關系的認定采用婚姻法的的條文來分配同居期間的財產?!耙话阈躁P系”對實現法律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也解決了非婚同居中遇到的不公正現象。 (四)通過法律形式直接予以保護 隨著非婚同居的增多,目前許多國家紛紛采取立法的方式著重保護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的保護。例如《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對解除非婚同居關系的規定:女性可以隨時作出終止合同的決定,且她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或返還原物的責任;而男性作出相同決定時,如果為公平所要求,法院可判處他對女方償付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保持費用的賠償。2005年12月21日,英國《民事伴侶關系法》正式生效。其中有一些對非婚同居的規定有一定的價值:一是在20世紀70年代,英國頒布的《家庭暴力與婚姻程序法》,該法規就是為了解決非婚同居中家庭暴力問題,同時還規定法院應該正確對待非婚同居者類似于對待婚姻中的夫妻,向“如同夫妻一般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非婚同居者簽發強制令。同時法院還有一個比較強制的手段,就是會跟根據案情暫時性不允許暴力方行使財產處置權,這也為非婚同居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這一規定將非婚同居中的暴力問題納入到法律范疇,為女性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二是如果非婚同居中有一方死亡,那么同居中另一方可以根據對方留下遺囑享有其繼承權。同時,同居時間有達到2年以上的非婚同居中死亡一方的伴侶在遺囑提供的撫養費不夠情況下,可以按照要求繼承一定的生活費用。而且死亡一方的伴侶如果沒有獨立生存的能力,那么這方也可以申請分割死亡一方的遺囑或者部分財產。這些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 五、完善我國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保護的建議措施 從以上的介紹我們不難看出,目前許多國家都非常關注非婚同居,尤其側重于對同居中女性權益的保護。目前我國法律對非婚同居現象采取的“不禁止、不保護”的態度既不利于我國法制的長久發展,也不利于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我國應該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逐步完善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 (一)明確非婚同居定義及構成要件 對于非婚同居的定義,已在概述中論述過,這里就不再贅述。筆者認為,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第一,同居主體雙方應為未婚男女,且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同性戀”同居,我國法律不認可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故在這里無討論的必要;第二,主觀表現為當事人雙方有同居的合意,即男女雙方是主觀上是自愿的,不是受人欺騙或者強迫的;第三,有同居生活的事實,且其同居行為必須是公開的,如果遮遮掩掩的不被人所知道除外;第四,雙方符合結婚法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行為;第五,同居通常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時間以兩年為界定)。 (二)規范非婚同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1、加強對同居女性人身權益的保護 (1)明確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對于非婚同居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從性質上說,界乎于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之間,實質上應該說更應類似傳統婚姻。筆者認為如果一概斷定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不屬于任何層面的關系,不利于對這一關系中女性權益的保護,也將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非婚同居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為了保護傳統的婚姻,在實踐中,傳統的婚姻在法律效力在應更強于非婚同居。非婚同居關系主要體現在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之間也不能因同居而產生任何夫妻的人身關系,也不與對方親屬產生任何姻親關系。但有個特殊情況就是因非婚同居當事人類婚姻的生活狀態,所以雙方之間應該有日常家事代理權,這主要是基于長期生活需要和交易安全考慮,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加大非婚同居中女性維權力度。在非婚同居中,女性相比男性來說,更容易受到對方的家庭暴力,基于保護婦女權益的考慮,筆者認為非婚同居者應該同婚姻中的夫妻一樣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這將為同居中的女性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她們受到不公正對待找到了救濟途徑。同時,在非婚同居關系中,國家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局、婦聯等部門以及社區(村)、社會團體更應當關注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問題,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僅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而且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主動介入的義務。建議婦聯、司法局加強工作聯動,組建反家暴公益律師團,在基層設立婦女維權工作站,開通“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由婦聯干部、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女律師等維權志愿者每周定期開展咨詢服務。建議依托基層村(社區)網格站點,構建“縱橫交錯”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體系,網格員日常矛盾糾紛排查中,發現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第一時間通知鎮村婦聯和司法所,婦聯干部、調解員組織當事人在村(社區)調解室、網格站就近調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同時,由于非婚同居關系中發生的家庭暴力更具隱蔽性,因此建議村(社區)加大力度,協助有關機關做好證據收集工作。針對典型家暴案件個案跟蹤,加強多部門間的合作溝通、對策商議、暴力制止、救助幫扶、心理修復等干預環節,力爭個案處理結果發揮正面引領作用。 (3)加強對同居女性健康權的保障。同居生活中不可避免會產生性行為,因此同居中女性出現流產的現象也隨之增多。流產對女性的身體傷害是非常嚴重,甚至有些是不可逆的傷害。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健康權進行了規定,但是目前法律對女性健康權的規定卻是盲點。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應該建立合理性補償制度,明確規定女性在非婚同居過程中因懷孕、流產、男性暴力行為或者男性不忠受到的心理傷害等受到的損害,男方在解除同居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對女性的健康權的損害采用無過錯原則,即只要能證實存在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及其因果關系,不需要任何女方對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男方在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給對方造成生活困難,男方應該要照顧女方的利益,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4)加強相關部門職能的專業化。越來越多的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傷害,但是由于非婚同居目前在我國仍然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很多時候需要相關機構發揮調解和干預的作用來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雖然說婦聯組織尚未被法律賦予實際公權力,但是國家應在統一協調的層面上建立由婦聯為牽頭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衛健委、司法局、共青團等單位為成員單位的統一協調機構,切實幫助、協調雙方當事人在非婚同居中產生的各種家庭矛盾糾紛。并由統一協調機構發揮牽線搭橋作用,與律師、社工建立互動合作機制,借助律師專業法律知識以及社工專業工作方法,化解非婚同居關系產生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法院可以探索建立家事修復中心,設立家事糾紛調解室、婚姻咨詢工作室、法律理療平臺、情感驛站等服務平臺,形成事前預防、事中救助、事后救濟與修復和心理干預的“3+1”家事修復機制,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婦女、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婦聯組織、民政局可以在基層民政婚姻登記窗口探索設立“讓愛回家”幸?;橐鲶A站,重點開展法律咨詢、情感輔導、心理疏導、糾紛調處、婚前教育等服務,并依托基層家長學校開展婚戀心理、優生優育、家庭美德、家風家教、法律法規、男女平等等培訓,倡導幸福文明、正確的婚戀觀,傳播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 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關系,內容包括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繼承等內容。 (1)非婚同居財產制 一是在財產制規制方面,應當以約定為主,法定為輔。通常來說,非婚同居的出現就是順應時代潮流的發展應運而生的,大部分選擇這種生活方式是為了躲避傳統婚姻的束縛,獲得比婚姻更大的可操作性。非婚同居一個很關鍵的環節就是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因非婚同居又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婚姻,如果設置過多的條文來約束雙方的財產,按照傳統婚姻的想法,理所應當認為非婚同居生活期間所有的財產就屬于共同財產,那就跟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的初衷大大背離,這不利于真正解決非婚同居出現的問題。因此,在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應通過雙方約定或者制定協議來明確??梢赃@么認為,非婚同居當事人有約定或制定協議的從約定或者協議,無約定或者協議的,依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同居前的財產因屬于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二是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購置和積累的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三是同居期間個人價值創造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三是同居期間共同勞動創造的價值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產等其他財產由雙方共同所有。因此,在實踐生活中,非婚同居當事人可以就非婚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歸屬、子女撫養、債務清償、解除同居后的撫養問題等自行達成協議。只要該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任何規定。對此,法院在處理該案件時可以綜合考慮,肯定協議效力,并作為處理雙方財產的法律依據。二是認可家務勞動付出的價值?;趥鹘y思想影響和女性固有的生理特征,女性在家庭中比男性承擔更多家務勞動。女性在非婚同居期間付出較多的家務勞動必然會影響其他方面比如工作升遷、財富積累的發展,但是在解除同居關系時,由于缺乏保障,往往對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的忽視導致女性受到更大的傷害,也是對法律公平公正的挑戰。因此,在實踐中我國應該認可女性在家務勞動的付出,肯定女性對家庭生活的貢獻,在解除同居時給予相應的補償,真正踐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每個婦女和兒童都沐浴在幸福安寧的陽光里”。同時,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計算,可以由雙方進行協議具體補償金額。若無法達成協議或者無協議的情況下,也可借鑒《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的規定,“以不超過六個月的生活費作為法定的經濟補償?!? (2)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法定繼承權 在繼承的問題上,各國關于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能否相互享有繼承權有不同的意見。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承認同居者之間的繼承權。瑞典等國家賦予非婚同居當事人與婚姻夫妻相同的財產繼承權;埃塞俄比亞不承認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財產繼承權;法國則賦予非婚同居伴侶特殊條件下的財產繼承權。如法國政府頒布的《家庭伴侶法》規定簽署同居契約3 年后,兩人能夠同夫婦那樣共同納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就能夠順利繼承勞保。而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繼承主體具有親屬關系,但是在目前,我國對待非婚同居的態度既不明確也不肯定,非婚同居當事人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夫妻關系,也不是其他親屬關系,顯然不具有繼承的主體資格,因此在法律上不能享有法定繼承權。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根據我國實際,建議應在一定的條件承認女性的繼承權。第一,男方以遺囑的形式確定女方為遺囑繼承人,法律應該保護女方的繼承權。第二,女方因承擔較多的家事勞動、照顧子女、老人較多且在經濟上依賴男方且無生存能力的,應當適當分到遺產。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在非婚同居伴侶一方死亡時,生存一方享有承租優先權、住房優先優惠購買權;同時切實保障和照顧有撫養子女的一方。 (3)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扶養請求權 關于非婚同居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相互扶養的義務,筆者認為應當認可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享有扶養權,因為非婚同居是一個生活共同體,具有穩定性、持續性、長期性的特點。無論如何,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無可避免出現相互照顧、相互支持,在工作上相互鼓勵和幫助。同時,如果女性因承擔全部家務勞動需全心全意在家照顧老人、子女等而沒有任何經濟收入,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卻不撫養另一方,這種同居關系對女性一方是極其不公平的,也為另一方不負責任逃避責任提供借口。因此,建議明確雙方相互撫養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一方無獨立生活能力或解除同居后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付生活費。 (三)非婚同居的終止 非婚同居關系的終止,是指因某些因素的出現,導致結束非婚同居關系。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種因素導致結束一段非婚同居關系:因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婚姻;雙方協商結束同居關系;一方提出結束非婚同居關系;一方死亡或者失蹤達到一定年限而自動結束。 在我國,對待非婚同居完全等同于傳統婚姻還有很長一段時間,而且我國對非婚同居當事人的保護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工作中都遠遠弱于傳統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同居雙方一旦結束同居關系按照程序進入傳統婚姻,此時非婚同居關系自然而然受到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和保護。另外,正如婚姻關系可因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而終止一樣,非婚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死亡也會終結非婚同居關系。 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觀想法決定是否同居生活。當一方覺得對方不適合自己的時候,雙方可以根據協商或者單方面提出結束這種關系,法律應允許非婚同居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或者雙方意思解除非婚同居關系。但是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還應當考慮到財產的分割和經濟補償、經濟幫助的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在前文已經充分闡述,再此主要敘述關于經濟補償和經濟幫助的問題。在我國,能夠獲得經濟補償的主體是在婚姻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配偶一方,并不包括同居方。然而,在同居生活期間,如果一方(一般情況下女性居多)付出了較多或者全部的家務勞動而喪失其他的機會(如工作升遷、工資獎金提高、事業表現等),卻不能在解除非婚同居時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這樣的做法是及其不公平的,不符合民法關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因此考慮到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在結束這段關系時,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義務的一方享有經濟補償請求權。在國外,解除同居關系如同離婚,如瑞士民法典第124條第2項就規定“(婚姻雖競宣告無效),子女與父母之關系,依離婚時同一之規定。關于夫妻財產之清算、損害賠償、撫養慰撫金亦同?!惫释雨P系可以應一方請求隨時解除,但對受損害、經濟困難一方的賠償和扶養義務也應同時產生。 非婚同居作為現如今越來越流行的生活結合方式,法律應當對這種生活方式給予肯定和理解;在這種生活模式沒有違反法律地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沒有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應當對此種生活方式給予寬容的態度并通過完善法律條文或者加強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來保護女性合法權益,共同建設一個對所有女性、對所有人更加美好、更加幸福的世界。在這令人驚喜的新時代,我們期待更多的女性都有美好的生活和屬于自己應有的權益保障?;乇墁F實不是法律的應有態度和明智選擇,我國婚姻法應明確地規定解決非婚同居產生的相關問題的有效對策,以便為女性尋求法律保護和政府幫助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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