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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政策變化對婦女家庭地位的影響 --以仙游縣為例
【字體: 】【發布時間:2019-10-14】 【作者:/來源:】 【閱讀: 次】【關閉窗口】

婚姻家庭政策變化對婦女家庭地位的影響

                            --以仙游縣為例

仙游縣婦女聯合會  鄭美娜

 

【摘 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和保障。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國家政策法律,不可避免地隨著婚姻家庭的變化而變化?;橐黾彝フ叩母淖?,反過來又會影響包括婚姻家庭在內的社會生活,以及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的變化,而婚姻家庭政策的改變對于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的影響是很大的,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則隨之提高。本文從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到1980年《婚姻法》的出臺,到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的實施,再到2011年《關于適用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這一系列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對婦女在婚姻生活自主權、家務勞動負擔情況、家庭財產所有權、家庭事務決策權、個人事務處理權、個人感受等六個方面的影響,來闡述了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對婦女家庭地位的影響。

 

【關鍵詞】婚姻家庭政策  婦女家庭地位  影響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和保障。同時,家庭也是社會的窗口,家庭作為連接個人和社會的紐帶,通過家庭可以看到整個社會?,F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產生的,也必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國家政策法律,不可避免地隨著婚姻家庭的變化而變化?;橐黾彝フ叩母淖?,反過來又會影響包括婚姻家庭在內的社會生活,以及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的變化。因此,社會變遷、婚姻家庭演變以及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是相輔相成的,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而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對于婦女地位的改變是有很大的影響的。

一、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

新中國建立以來,從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到1980年《婚姻法》的出臺,到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的實施,再到2011年《關于適用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以及一系列相關的婚姻家庭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反映了整體中國社會的發展變化,順應了社會發展和婚姻家庭變遷的需求,促進了社會文明與進步。

(一)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 自由。注意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新中國建立后,百廢待興,目睹舊社會廣大女性處于社會的最下層,深受三座大山的壓迫,并且還 比男人們多一道“封建夫權”的壓迫,在此背景下開始了新《婚姻法》的制定工作 。 

新《婚姻法》的制定,吸收與總結了中央蘇區臨時政府在1931

年和1934年相繼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并將其中的基本原則做了進一步闡明與貫徹。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共設8章 ,即“原則、

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子女 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附則”,共計27條,核心法律 精神是側重于調整婚姻關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應有的家庭與社會 地位,保障婦女與兒童的政治經濟權益,結合當時的社會經濟文化現 狀對離婚后的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規定的較為具體,在家庭關系方面則較為簡略。 

第一部《婚姻法》廢除了包辦強迫婚姻,實行男女婚姻自由,禁 止重婚、納妾,實行一夫一妻制,反對男尊女卑,實行男女平等,并通過具體的條文予以詳述與規范。在促進“男女平等”方面,如第7條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9條:“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第10條:“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11條:“夫妻各有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新的《婚姻法》通過這些努力,引領時代進步的婚姻制度在我國逐漸深入人心,并被執行落實,推動了一場長達30年的婦女婚姻革命。在此推動下,納妾、童養媳等陋習在國內已基本絕跡,包辦婚姻、干涉寡婦再婚等現象在20世紀60、70年代已不是主要的婚姻問題,男女平等、戀愛婚姻自由的思想被廣泛接受,社會主義的新婚姻關系基本建立,男女同工同酬、同學同校,男女經濟政治文化地位平等的 社會新理念逐漸確立。中國婦女通過不懈的努力抗爭與辛勤的學習 

勞動,逐漸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逐漸 在家庭生活中取得了應有的地位與尊重 。 

(二)1980年《婚姻法》的出臺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婚 姻法》執行30年來的實踐經驗和20世紀70-80年代出現的新情況而 制定的,它修訂了部分內容,如提高了法定婚齡、鼓勵晚婚晚育,并順應當時中國經濟發展提出的新問題而增加了不少新規定,如實行計 劃生育國策、約定財產制等,還增加了針對婚姻家庭生活領域中的違 法行為的懲治措施,如對干涉戀愛婚姻自由、非法同居、包辦買賣婚 姻、買賣婦女兒童等惡性行為的懲治。1980年《婚姻法》標志著我國的婚姻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也標志著中國婦女在家庭中與在社會上的地位進一步發展與鞏固。1980年《婚姻法》新增“在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可以互為對方家庭成員”的條款,以法律形式加強了事實上的夫妻平權、男女平權。 

1980年《婚姻法》以立法方式為我國人口計劃生育戰略的執行提供了支持與保障,使得計劃生育工作在全國逐漸落實,獨生子女制 度逐漸執行,扭轉了影響中國人幾千年“多子多福、生兒有后”的落后生育觀念。

(三)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的實施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市場經濟模式的逐漸確立和社會精神 文明的快速發展使得全國民眾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婚姻家 庭觀念也隨之變遷,公民權利意識逐漸增強,夫妻財產制度在生活實 際中不斷進步,婦女在經濟方面更加獨立,增強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主 動權 。國人開始日益重視婚姻的質量,關注婚姻家庭生活中個人權 

利的維護,強調個人價值與情感價值,人們對婚姻與愛情的態度越來 越理性,婚姻家庭關系日漸變革,這些變化也呼喚著法律制度應該做 出及時與適當的調整變化 。 

同時,由于市場經濟秩序還在建立之中,社會處于紛繁復雜的轉 型期,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一些人僅僅追求個人 享樂,不惜損害配偶和子女的合法權利,婚外情(性)、重婚、非法同居等破壞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丑惡現象有增多趨勢 ,離婚婦女 的合法權益與離異家庭子女的合法權益缺乏保障,家庭暴力事件呈 多發趨勢,并因此引發了女性犯罪率的上升等等。因此,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新形勢下調整婚姻家庭新情況的需要,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九屆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 國婚姻法)的決定》,新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于同日公布施行?!捌降?、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2001年《婚姻法》的立法核心,這部法律在道德上具有倡導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新《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 度”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 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受 贈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其他應當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 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不為共同財產,并規 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 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應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 定”。同時增加了“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對遺棄家庭成員的 

救助和處理、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 

2001年《婚姻法》具有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特點,體現了對婚姻家庭生活中弱者的保護——男性或女性,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權 益保障。將重婚罪、家庭暴力問題列入刑法的規范范圍,加大了對婚姻違法行為的約束,對現實生活中的“婚前同居、婚后分居”等現象 提高了指導力度,對離婚做了更加人性化、可執行度更強的法律規定,有利于在離婚中保護女性應有的權利。 

(四)2011年《關于適用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的頒布

據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人數已連續7年遞增,僅2010年前兩季度,全國離婚登記的夫妻達84.8萬對,日均約5000對,離婚糾紛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成為關鍵糾結點。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當前的審判實踐,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于2011年7月4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內容主要涉及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定(特別是房產分割)、生育權等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房產歸屬問題

《解釋(三)》用了5個條文規定房產問題,但內容的規定對當前我國女性權益保護將產生不利影響。由于當前我國婚姻資產添置模式一般是男方置房,婚后女方如有收入,多用于其 他家庭開支,還有部分女性為生養子女和贍養老人持家居家,如果離婚時房產“誰買就歸誰”,而不考慮婚齡長短、女性家務貢獻和共同還貸的時長、首付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等,婦女與兒童的權益將明顯受損。而且目前國內工資水平使得相當多的夫妻必須同時還貸,或一人還貸另一人養家,女方只要參與還貸,就喪失了獨立的買房能力?!督忉?三)》第7條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男女生育權問題 

社會學家周孝正認為:“仍然殘存的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可能 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可避免其淪為生育工具?!痹谖覈?,女性不僅在養育子女方面比男性履行更多義務,而且要單獨承擔生育全程的人身風險(孕產婦死亡率及因懷 孕而患身心病的幾率均較高),所以女性應在生育問題上具備更大的 

決定權。多數人認為:現代社會依然是男權中心,女性仍然處于弱勢地位,賦予女性在生育方面更大的決定權,有助于幫助女性從“生育機器”的社會角色中掙扎出來,夫妻雙方應基于感情狀況對是否生養 子女協商決定,也可在婚前以公證的形式進行約定,從而保護雙方權 利不受侵害 。 

二、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對仙游縣婦女家庭地位的影響

(一)仙游縣婦女家庭地位的基本情況

仙游地處福建省東南沿海中部,縣域總面積1835平方公里,占莆田市的44%,截至2018年12月底,常住人口118.933萬人,其中女性58.147萬人,男性60.7855萬人,戶籍人口117.1738萬人,其中女性56.6720萬人,男性60.5018萬人。仙游縣是一個比較傳統的鄉鎮,婦女在家的地位相對比較低,而且比較任勞任怨。在早期,仙游縣的婦女一般是在家庭做家庭主婦,很少有讀書和出去打工的,一般就是在家里干點農活,帶帶小孩,所以沒什么經濟收入,想要買東西什么的都要靠丈夫提供,因此,家庭地位相對比較低。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對于女性的教育、生活等各個方面比較關注以后,女性上大學的、出去打工的比例逐年上升,對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知識和能力不斷增加,其家庭地位也逐漸提高。

(二)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對仙游縣婦女家庭地位的具體影響

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變化和改善,仙游縣婦女在家庭的地位也不斷發生變化,具體體現在:婚姻生活自主權、家務勞動負擔情況、家庭財產所有權、家庭事務決策權、個人事務處理權、個人感受等六個方面的變化。

1、婚姻生活自主權

所謂婚姻生活自主權是指公民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生活狀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橐鲎杂墒腔橐黾彝仍趦r值的體現,婚姻自主權是對家庭地位的肯定,是衡量婦女家庭地位的基本權利。而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變化,婦女在婚姻生活自主權方面也發生了變化,主要是:第一,婦女在離婚中的主動權顯著提高;第二,人身自由受配偶限制的現象基本消失。

(1)婦女在離婚中的主動權顯著提高

     由于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了以婚姻家庭為主要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征。以往的婚姻家庭政策主要偏向男性,故導致很多婦女即使被丈夫家暴、丈夫出軌等原因,都不敢輕易離婚,大多數只能忍受,而隨著家庭婚姻政策的不斷完善,即使向仙游縣這么傳統的地方,現今的女性主動離婚的比例大大高于男性,這也說明了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我縣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的實現程度有了新的提高,婦女的家庭地位也相應得到提高。

(2)人身自由受配偶限制的現象基本消失

     現今很少有看到婦女被自己的丈夫限制人身自由權的情況,以往很多時候,婦女要做什么事情都要受到丈夫的限制,而現今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完善,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得到提高,現在很多崗位可以看到婦女的身影,很多婦女現在可以從事各個行業。婦女現在不僅僅只受限于家庭之中,很多女性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去求學、去旅游等自己想做的事情,不再受到配偶的限制,其家庭地位也得到了提高。

2、家務勞動負擔情況

家務勞動是家庭成員用于家庭內部自我服務和相互服務的活動。家務勞動由誰來承擔,既是家庭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家庭成員承擔家庭義務多少的重要內容,與個人的家庭地位高低有較為密切的聯系。長期以來,家務勞動主要是有妻子承擔,而且家務勞動還得不到社會應有的尊重和承認,剝奪了婦女發展和享受的自由和權利。承擔較多家務是導致婦女缺乏資源和權力、甚至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重要因素。

無論是在城鎮還是在鄉村,從古至今,婦女都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家務負擔很重。而仙游縣這個小縣城更是如此,由于民風淳樸,婦女都是非常能干,干家務看小孩都是自己一把罩,而男性大多是下班或干活回來就翹著二郎腿看看電視或者做其他自己的事情,很少會幫著妻子一起干家務,而且偶爾丈夫幫助妻子干點家務活,還會被人稱為“好男人”,而女性干家務好像就是理所當然的,不做家務就會被婆婆、丈夫或者鄰里批斗。

《婚姻法》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就是說家務活是夫妻雙方都有義務一起做的,而不是妻子一個人的事情。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完善,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丈夫也會跟妻子一起承擔家務活,干家務活也是丈夫應該承擔的義務。家務勞動是夫妻雙方一起承擔的,不再是妻子一個人的事情了。

3、家庭財產所有權

婦女在家庭財產中的所有權處于劣勢地位,家庭財產所有權是反映男女兩性家庭地位的重要因素。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家庭的發展離不開一定的經濟條件,擁有一定財產權的人對于家庭各項事務的決定往往也更有發言權與決定權,因此,婦女在婚姻家庭中是否擁有家庭財產所有權對于婦女的家庭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在原來的婚姻政策下,明顯是對婦女不利的,尤其是在存款、機動車等方面的名義權一般是登記在丈夫的名下。

在存款方面,在原來新的婚姻家庭政策下,由于很多情況是婦女在家里做家務,很少出去掙錢,大部分的經濟收入都是靠男方,因此很多情況下,男性的存款會比婦女多,婦女想花錢都得看丈夫的臉色。隨著新的婚姻家庭政策的頒布和實施,婦女的人身自由權等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可以出去學習、工作了,因此存款也原來越多了,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在機動車方面,原來由于婚姻家庭政策非常的偏向男性,男性較多的在外面工作,因此在機動車方面主要是歸于男性所有,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女性出去工作的機會多了,也需要機動車了,這樣機動車劃在女性的名下就越多了,也就是婦女的家庭財產所有權比之前要增加很多,也說明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4、家庭事務決策權

家庭事務決策權包括家庭日常事務和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下面具體從這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1)家庭日常事務的決策

家庭日常事務決策權是反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力的另一個重要指標。這里的家庭日常事務主要是指家庭中的日常生活瑣事,包括家庭中的日常開支、日常生活安排等。家庭日常事務關系著一個家庭的正常運轉和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家庭生活最離不開的就是日常事務,因此,家庭日常事務決策十分重要。一直以來,婦女在家庭日常事務中的決策權比丈夫高,而在婚姻家庭政策不斷完善的情況下,現今妻子在家庭日常事務中的決策權比2010年增長了10.8%,可見,婦女在家庭日常事務中的決策地位比10年前提高了,也意味著婦女在家庭地位上比原來的提高了。
   (2)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

家庭重大事務決策權是家庭權力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影響家庭發展方向的實質性權力,是把握家庭命脈的主要權力,也是家庭權威和地位的象征。這里的家庭重大事務主要包括:購買大件商品,買房或蓋房,從事什么生產,投資或貸款,子女問題等。在原來的婚姻家庭政策中,這些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權一般掌握在丈夫的手里,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對于男性和女性平等問題的重視,使得越來越多的婦女參與到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中,也使得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4、個人事務處理權

 家庭生活中還存在一些相對單純的“個人事務”,如購買自己用

的貴重物品、外出學習或工作、資助自己的父母等,這些個人事務雖然更多地體現了個人利益,但又不能完全脫離家庭利益,個人能否決定這些事務也反映出家庭中夫妻權利的分配狀況。因此,應當把個人重大事務決策權作為家庭生活內容和夫妻家庭權力與地位的測量指標之一。婦女作為一個社會人,首先應該有自己支配自己個人事務的權利和自由,這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重大事務的自主權是婦女最基本的權利,婦女在家庭中能否自主決定與自己有關的重大事務,是研究婦女家庭地位狀況的重要指標。由于原有的婚姻家庭政策的影響以及仙游當地比較傳統的思想影響,導致了婦女在個人事務處理權的自由度受到很大的限制,很多時候婦女想買個貴重的東西都會被丈夫罵甚至是被打,要外出學習或者工作也會被丈夫以小孩沒人照顧或者家務活沒人做等理由給否決了。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比較男女之間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而使得女性有更多的自主權,使得更多的女性能夠外出工作,提高了自己的經濟水平,這樣也讓婦女在個人事務的處理權方面得到很多的提高,良性循環,使得婦女在家庭的地位也得到很大的提高。

5、個人感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如果能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對方的感受,那么整個家庭的氣氛就會更加的和諧。而在原來的婚姻家庭政策下,女性的個人感受根本不受重視,很多婦女在婚姻中受到很多的委屈,然后也不敢聲張。尤其是在仙游縣這個傳統的小縣城,比如在20年前,要是女性被家暴或者在婚姻中受委屈,提出離婚,這個女人就是受到家人、鄰里的指責,會覺得這個女人太過怪異,丈夫打老婆是很正常的事情,還敢離婚,所以很多婦女即使在婚姻家庭中被婆婆或者丈夫打得很慘,不敢輕易離婚就是這個道理。而現今,新的婚姻家庭政策的出臺,女性越來越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現在在仙游婦聯中接到被家暴婦女的人數每年都在增加,說明婦女現在懂得自己的個人感受了,如果在婚姻家庭中被欺負,也會及時的找有關部門幫忙,實在不行就會離婚,不會再像以前那樣委屈求全了。這也說明了,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婦女的家庭地位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

綜上可見,隨著婚姻家庭政策的不斷完善,婦女在婚姻生活中的自主權、家庭財產所有權、家庭事務決策權、個人事務處理權都相應得到提高,而且在家務勞動方面也有很多丈夫進行分擔,個人的感受也得到了重視,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多的提高。

    現今,我國婚姻家庭政策還在不斷完善和發展之中,我國在提高婦女家庭地位方面已經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法律政策的規定與社會現實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的落差,有關性別平等的法律和政策還缺乏系統的可操作性,更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評估機制。這一切,還有待于國家婚姻家庭政策和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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